珠银钢铁中心发【2010】55号
各交易商、指定仓库:
应广大交易商要求,结合钢材贸易的实际情况。根据《佛山市珠银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仓单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佛山市珠银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决定于2010年8月30日推出以下电子交易商品并上市交易,具体内容如下:
品种: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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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码 |
上市时间 |
首日指导价 |
交收日 |
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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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1010 |
2010年8月30日 |
300元/吨 |
2010年10月20日 |
2010年4月10日出厂起 |
注:出厂日期以《产品质量证明书》所载明的发货日期为准。当本中心认为某批商品不符合标准时,有权拒绝该批商品入库或注册的仓单。
(一)执行标准: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二)规格:标准品:P.C32.5
替代标号:P.Ⅰ、P.Ⅱ、P.O 、 P.C
(三) 替代品及升贴水(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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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品类型 |
升贴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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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R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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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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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R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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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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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R |
+50 |
(四)计量方式:过磅;
(五)交易单位:最小交易单位为5吨,每次订货或者销售的数量必须是5吨的整数倍;
(六)交易手续费:1元/吨;
(七)最小交收数量:25吨。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交易商应在进入交收月后主动补足直到订货不小于最小交易数量或者转让相应的合同,否则中心有权进行强制转让;
(八)交收手续费:5元/吨;
(九) 每个交易席位单位合同单向最大订货量:暂定1万吨;
(十)交收溢短:±2吨;
(十一)交货品牌: 本中心认定的散装水泥品牌;
(十二)交货地点: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
(十三)是否可转让:可在本中心交易商之间转让。
以上交易商品一经成交,则视为交易双方签订了以该商品约定条件为主要条款的电子交易合同,成交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须严格按照所约定的条件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及电子商品交收合同(格式参见《佛山市珠银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子仓单交易规则》附件一和附件二)。
交易商可以交易以上商品,也可以向本中心申请交易其他商品。
特此通知!
佛山市珠银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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